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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的通知

  (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
  (二)《关于印发起重机械专项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377号);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2007〕427号);
  (四)《关于冶金起重机械整治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2007〕375号)。
  三、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是总局和当地政府有关特种设备专项整治文件提出的要求,主要包括: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措施、专项整治情况、安全监察长效机制建立情况和其他情况等。
  验收具体项目可按照《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参考标准》执行(附录1)。
  四、验收方法
  (一)全面自查。各县级质监部门要按照《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参考标准》进行全面自查,要边检查、边整治、边完善。发现未完成目标任务和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要采取相应措施,及时进行整改,逐步完善。要通过自查,总结出本部门1至3个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或整治案例、1至3个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查处案例。自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自查报告(格式、内容要求见附录2)。
  (二)抽样检查。各省级、市级质监部门要按照验收参考标准逐级抽查部分下级质监部门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根据抽查结果以及其他未抽查到的质监部门的自查报告,形成本部门特种设备专项整治验收报告(可参照附件2的格式要求撰写)和本部门10大特种设备隐患整治案例、10大特种设备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时间安排
  (一)2007年2月28日前,县级质监部门完成自查。
  (二)2007年3月10日前,省级、市级质监部门完成对部分县级质监部门的抽查。
  (三)2007年3月14日前,总局对部分省(区、市)质监部门组织抽查。
  六、验收评价结论
  (一)自查结论。各县级质监部门要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规定的项目逐一对照检查,并得出完成、基本完成或未完成结论。7个100%的考核项目全部达到,以及其他不合格项目为2项以内的,为完成;7个100%的考核项目有2项以内达到95%以上,以及其他不合格项目为3-5项的,为基本完成;7个100%的考核项目有3项以上未达到95%以上的,以及其他不合格项目超过5项的,为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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