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银发[2007]44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推广使用银行本票,进一步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需求》、《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手续》(见附件1、2、3),自小额支付系统开通银行本票业务之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统一组织辖区内的银行机构推广使用。银行本票的安全机制和资金清算模式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各地实际,选择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电子清算系统或其他方式实现。
二、跨系统银行本票和系统内银行本票均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系统内银行本票也可通过各银行行内系统办理。
三、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各银行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和时间要求,认真组织工程实施,确保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按时顺利开通。工程实施的主要事项及时间安排如下:
2007年12月底前,完成对系统开发人员的各项业务和技术培训工作;
2008年2月底前,各银行完成行内系统改造和接口验收;
2008年3月底前,完成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模拟运行;
2008年4月15日前,完成银行本票专用章的刻制和发放以及拒绝受理通知书、退票理由书、业务处理待定凭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2008年5月8日,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在全国正式开通。
四、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暂不向银行机构收取费用。
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组织业务、技术人员进行制度办法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的相关规定,确保业务规范准确处理,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有关银行机构。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
附件:1.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需求
2.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
3.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需求
一、业务概述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是指代理付款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对本票进行审查后,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银行本票相关信息至出票银行,并根据出票银行实时返回的业务回执办理银行本票兑付的业务,代理付款行与出票银行间的银行本票资金清算统一纳入小额支付系统处理。
二、业务处理模式简述
银行本票只能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流通使用,分为现金银行本票和转账银行本票。现金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行应为出票银行的系统内营业机构,转账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行可为任一银行营业机构。
现金银行本票和转账银行本票均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
三、约束条件
(一)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可直接签发银行本票;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应选择一家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作为代理清算行清算银行本票资金。
(二)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行必须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
(三)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需编制不超过20位的密押。
(四)出票银行在收到代理付款行发送的银行本票业务信息后,应在10秒内返回业务回执。
(五)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采用30103通用截留业务种类,由发起银行本票信息和返回回执两个处理流程完成。代理付款行使用PKG004实时借记包发送银行本票信息,出票银行使用PKG010实时借记业务回执包返回处理回执。
(六)一个实时借记业务包只能有一笔银行本票业务。
(七)商业银行应实现7×24小时自动处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
四、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流程
(一)出票银行签发本票。
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应通过本行业务处理系统即时生成本票密押,并在“出纳复核经办”栏内记载密押。
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如本票专用章未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则应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本行银行机构代码,并在出票后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实时录入本行本票业务处理系统。
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代理清算行的银行机构代码,并于当日内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传递至代理清算行。代理清算行收到签发银行发来的本票出票信息后,应及时将其导入本行本票业务处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以下代理清算行的有关业务处理与出票银行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