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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代理付款行发出银行本票信息。
  代理付款行收到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并审核无误后,按照小额支付系统规定发起 PKG004实时借记业务包,包头金额应为出票金额。审核不合格的,向持票人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
  (三)出票银行核验本票信息。
  出票银行收到实时借记业务包,应按照《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进行合规性检查。本票信息检查无误且密押核验正常的,作账务处理,并在10秒向小额支付系统返回“处理成功”的PKG010实时借记业务回执包。账务处理如下:
  借:开出本票
  贷:待清算支付款项(出票金额)
  本票信息检查有误或密押核验失败的,出票银行应在10秒内向小额支付系统返回“处理失败”的PKG010实时借记业务回执包,并正确填写失败原因。失败原因包括以下九类:
  1.本票号码不符;
  2.收款人名称不符;
  3.出票日期不符;
  4.密押不符;
  5.金额不符;
  6.超过提示付款期;
  7.非本行票据;
  8.重复提示付款;
  9.银行本票已挂失止付或出票银行已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
  (四)代理付款行解付本票。
  1.出票银行返回确认付款回执的,代理付款行为持票人打印进账回单,将银行本票款项解付给持票人并将银行本票凭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清算支付款项(出票金额)
   贷:持票人账户
   或贷:现金
  2.出票银行返回拒绝付款回执的,代理付款行出具退票理由书,连同银行本票凭证退还持票人。
  五、银行本票业务的冲正处理
  代理付款行发出银行本票业务后,在60秒内未收到回执信息的,可按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流程办理冲正业务。
  (一)冲正成功的处理。
  1.代理付款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返回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原银行本票业务撤销成功,小额支付系统将不再对该笔业务作轧差处理。代理付款行可填制业务处理回单并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退还持票人,也可根据持票人请求重新向出票银行发送银行本票信息。
  2.出票银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冲正成功通知后,表明代理付款行发出的原银行本票业务撤销成功。经检查确认行内系统对该笔业务已作相应账务处理的,应进行行内账务冲正处理。
  (二)冲正失败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收到银行本票业务冲正失败通知后,应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的最终处理状态。
  1.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不为零的,表明出票银行已向代理付款行成功支付款项,代理付款行应向持票人兑付本票款项。
  2.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已作轧差处理且轧差结果为零,表明出票银行拒绝付款。代理付款行应重新向出票银行发送银行本票信息,并根据出票银行返回的业务回执出具退票理由书,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退还持票人。
  3.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为“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状态的,表明原银行本票业务已处理失败,代理付款行应告知客户并可根据客户委托重新发起银行本票业务。
  (三)冲正业务超时无应答的处理。
  代理付款行对银行本票业务发起冲正指令后,因应用程序、网络、系统设备等多种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收妥冲正结果的,为防范业务风险,应按下列要求处理:
  1.代理付款行留存银行本票,记录客户联系方式,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交客户,并应明示客户该笔业务处理结果待定。
  2.待业务恢复正常后,代理付款行经检查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成功的,应比照银行本票正常付款的处理手续办理本票兑付手续;确认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应填制退票理由书,连同银行本票一并退还持票人;确认原银行本票业务为“已拒绝、已冲正、已超期”状态的,应告知客户并可根据客户委托重新发起银行本票业务。
  六、业务安全机制
  (一)出票银行应具备本票业务密押管理功能。出票银行签发本票时,应根据本票业务要素即时生成密押并记载于本票票面;出票银行兑付本票时,应实时核验小额支付系统传送的密押信息及本票电子信息,核验无误后进行解付。
  (二)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签发本票时,应与代理清算行协商确定本票信息传递途径并采取完善的安全措施,确保数据未被非法篡改。
  七、报文填制说明
  PKG004实时借记业务包

┌──┬────────┬─────┬───┬────┐
│  │        │ 强制项 │   │    │
│TAG │  要素名称  │     │ 属性│  备注│
│  │        │ /可选项│   │    │
├──┼────────┼─────┼───┼────┤
│02C │包类型号    │M     │3n  │    │
├──┼────────┼─────┼───┼────┤
│011 │包发起清算行行号│M     │12n  │    │
├──┼────────┼─────┼───┼────┤
│012 │包接收清算行行号│M     │12n  │    │
├──┼────────┼─────┼───┼────┤
│30E │包委托日期   │M     │8n  │    │
├──┼────────┼─────┼───┼────┤
│0BD │包序号     │M     │8n  │    │
├──┼────────┼─────┼───┼────┤
│C15 │包密押     │M     │40x  │    │
├──┼────────┼─────┼───┼────┤
│B63 │明细业务总笔数 │M     │8n  │    │
├──┼────────┼─────┼───┼────┤
│32B │明细业务总金额 │M     │3x15n │    │
├──┼────────┼─────┼───┼────┤
│72D │包附加数据   │O     │64g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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