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业务量估算
以2007年前三季度的数据为基准,综合考虑影响银行本票业务发展的各项因素,乐观估计,未来三年内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量分别约为2000-2500万笔(2008年)、2160-2700万笔(2009年)、2333-2916万笔(2010年),按全年365天计算,日均业务量分别约为6.2万笔 (峰值约10万笔)、6.7万笔(峰值10.5万笔)和7.2万笔(峰值11万笔);按一年工作日251天计算,工作日日均业务量分别约为9万笔(峰值约13.9万笔)、9.7万笔(峰值15万笔)和10.5万笔(峰值16.3万笔)。
附件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本票业务发展,规范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本票业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是指代理付款行与出票银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实现银行本票信息的实时比对和资金清算的业务。
第三条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信息实时比对的处理分为银行本票信息传输和银行本票业务回执的处理。
银行本票信息传输是指代理付款行将银行本票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给出票银行的行为。银行本票业务回执是指出票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将相关信息返还给代理付款行,对银行本票提示付款信息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行为。
银行本票信息传输和银行本票业务回执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第五条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现金银行本票仅限系统内银行兑付。
第六条 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可以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出票和代理兑付业务。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可以代理方式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的出票业务,但不能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的代理兑付业务。
第七条 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当加编密押,并将密押记载在“出纳复核经办”栏内。密押不得更改。
第八条 银行本票的大、小写金额必须同时记载。小写金额可使用压数机压印、计算机打印或手工记载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
第九条 出票银行收到代理付款行发来的银行本票信息,应在10秒内及时应答。
第十条 代理付款行解付银行本票后,银行本票凭证留存在代理付款行。
第十一条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可申请挂失止付。失票人办理挂失止付时需到出票银行办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如银行本票专用章未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应将银行机构代码记载在票据号码下方。
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出票银行,应选择一家以直联方式参加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作为代理清算行,并与代理清算行签订书面代理清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在银行本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代理清算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本办法所称银行机构代码是指按照支付系统行号标准编制的机构代码。
第十三条 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后,应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实时录入本行业务处理系统。通过代理清算行清算银行本票资金的,出票银行应于当日内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传递至代理清算行。
第十四条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代理付款行不计收垫付资金利息。
第十五条 代理付款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时,除按支付结算制度有关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本票专用章是否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如未启用,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二)银行本票是否填写密押,密押是否更改。
(三)单位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个人持票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第十六条 代理付款行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及时将银行本票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传输给出票银行。银行本票信息应与银行本票凭证记载的内容相符。
第十七条 代理付款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的银行本票业务回执后,对出票银行同意付款的,应将款项即时解付给持票人;对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作退票处理。
第十八条 代理付款行发出银行本票信息后,在60秒内未收到业务回执的,可发起冲正指令,撤销未纳入轧差的银行本票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