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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银行使用的拒绝受理通知书、退票理由书、业务处理待定凭证的格式由各银行按照规定的记载事项自行确定。凭证既可直接输出打印,也可采用手工填写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上线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手续

  一、银行本票出票的处理手续
  (一)申请人需要使用银行本票,应向银行填写银行本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银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时,应认真审查其填写的内容是否齐全、清晰;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应审查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经审查无误后,才能受理其签发银行本 票的申请。
  转账交付的,以银行本票申请书的相关联次分别作借、贷方凭证。其分录为:
  (借) ××科目 申请人户
   (贷) 开出本票
  现金交付的,其分录为:
  (借) 现金
   (贷) 开出本票
  (二)出票行在办理转账或收妥现金以后,签发银行本票。本票凭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卡片,第二联本票。签发本票的具体要求是:
  1.本票的出票日期和出票金额必须大写,如果填写错误应将本票作废。
  2.使用压数机压印、计算机打印或手写方式将小写金额记载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
  3.用于转账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现金”字样;用于支取现金的本票,须在本票上划去“转账”字样。
  4.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本票专用章如未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的,应在本票上记载出票银行机构代码。出票银行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应填写其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代理清算行的银行机构代码。银行机构代码记载在票据号码下方。
  5.按规定程序加编本票密押,密押记载在“出纳复核经办”栏内。
  6.申请书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当在本票正面注明。
  (三)填写的本票经复核无误后,在本票第二联上加盖本票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后交给申请人。第一联卡片上加盖经办、复核名章后留存,专夹保管。
  (四)出票银行出票后应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实时录入本行业务处理系统。代理出票的,出票银行应于当日内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传递至代理清算行(以下代理清算行的有关业务处理手续与出票行相同)。
  二、银行本票付款的处理手续
  (一)代理付款行接到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单位持票人直接交来的转账银行本票和三联进账单时,应当认真审查:
  1.本票是否是按照统一规定印制的凭证,本票是否真实,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
  2.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
  3.持票人名称是否为该持票人,与进账单上的名称是否相符。
  4.出票行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加盖的本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
  5.本票专用章是否启用银行机构代码;未启用银行机构代码的,是否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6.银行本票是否填写密押,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
  7.本票必须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本票密押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8.持票人是否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背书转让的本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其背书是否连续,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在粘接处签章。
  审查无误后,代理付款行应将本票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电子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出票行进行确认,收到确认成功信息并打印业务回执后方可办理本票解付手续,进行账务处理。本票由记账、复核人签章并记载兑付日期后,与打印的业务回执一起作为解付银行本票科目凭证附件,第二联进账单作贷方凭证。其分录为:
  (借) 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 ××科目 持票人户
  第一联进账单加盖业务公章,第三联进账单加盖转讫章作收账通知一并交给持票人。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资金清算时,代理付款行行内系统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已清算通知后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 待清算支付款项
  (二)代理付款行接到个人持票人交来的转账银行本票时,除按上述(一)1、3、4、5、6、7、8的各项要求认真审查外,还必须认真审查持票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是否在本票背面签章并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和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持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持票人委托他人提示付款的,还要审查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审查无误后,代理付款行应将本票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电子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出票行进行确认,收到确认成功信息并打印业务回执后办理本票解付手续。其分录为:
  (借) 待清算支付款项
   (贷) 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科目--持票人户
  或(贷) 持票人账户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资金清算时,代理付款行行内系统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已清算通知后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 待清算支付款项
  (三)出票行或出票行的系统内银行接到收款人交来的现金银行本票时,抽出专夹保管的本票卡片进行核对,或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进行本票信息的实时比对。经核对银行本票相关信息相符后,还必须认真审查本票上填写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收款人的身份证件,收款人在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是否签章和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收款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收款人委托他人向出票行或出票行的系统行提示付款的,必须查验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在本票背面是否作委托收款背书,是否注明收款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并要求提交收款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审核无误后,办理付款手续,本票作借方凭证,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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