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
(银发[2007]441号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本票业务发展,规范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处理银行本票业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以下简称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是指代理付款行与出票银行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实现银行本票信息的实时比对和资金清算的业务。
第三条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信息实时比对的处理分为银行本票信息传输和银行本票业务回执的处理。
银行本票信息传输是指代理付款行将银行本票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给出票银行的行为。银行本票业务回执是指出票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将相关信息返还给代理付款行,对银行本票提示付款信息表明同意付款或拒绝付款的行为。
银行本票信息传输和银行本票业务回执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信息格式。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的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本票。
第五条 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现金银行本票仅限系统内银行兑付。
第六条 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可以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出票和代理兑付业务。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可以代理方式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的出票业务,但不能办理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的代理兑付业务。
第七条 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当加编密押,并将密押记载在“出纳 复核 经办”栏内。密押不得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