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银行本票的大、小写金额必须同时记载。小写金额可使用压数机压印、计算机打印或手工记载在“人民币(大写)”栏右端。
第九条 出票银行收到代理付款行发来的银行本票信息,应在10秒内及时应答。
第十条 代理付款行解付银行本票后,银行本票凭证留存在代理付款行。
第十一条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可申请挂失止付。失票人办理挂失止付时需到出票银行办理。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十二条 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如银行本票专用章未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应将银行机构代码记载在票据号码下方。
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出票银行,应选择一家以直联方式参加小额支付系统的银行机构作为代理清算行,并与代理清算行签订书面代理清算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未以直联方式接入小额支付系统的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时,应在银行本票票据号码下方记载代理清算行的银行机构代码。
本办法所称银行机构代码是指按照支付系统行号标准编制的机构代码。
第十三条 出票银行签发银行本票后,应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实时录入本行业务处理系统。通过代理清算行清算银行本票资金的,出票银行应于当日内将银行本票出票信息传递至代理清算行。
第十四条 小额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代理付款行不计收垫付资金利息。
第十五条 代理付款行受理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时,除按支付结算制度有关规定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
(一)银行本票专用章是否启用12位银行机构代码,如未启用,票面是否记载银行机构代码。
(二)银行本票是否填写密押,密押是否更改。
(三)单位持票人是否在本行开户;个人持票人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第十六条 代理付款行受理银行本票后,应及时将银行本票信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传输给出票银行。银行本票信息应与银行本票凭证记载的内容相符。
第十七条 代理付款行收到小额支付系统发送的银行本票业务回执后,对出票银行同意付款的,应将款项即时解付给持票人;对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作退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