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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小额支付系统办理银行本票业务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代理付款行发出银行本票信息后,在60秒内未收到业务回执的,可发起冲正指令,撤销未纳入轧差的银行本票业务。
  第十九条 出票银行对已做行内账务处理且代理付款行冲正成功的银行本票业务,应及时进行账务冲正。
  第二十条 代理付款行办理银行本票业务时,由于系统故障无法确定业务终结的,应留存银行本票并向客户出具业务处理待定凭证,俟系统恢复正常后将业务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客户并办理相关业务处理手续。

第三章 退票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退票是指代理付款行拒绝受理银行本票和出票银行拒绝付款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代理付款行拒绝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向持票人出具拒绝受理通知书。出票银行拒绝付款时,由代理付款行根据出票银行的拒绝付款回执代为向持票人出具退票理由书。
  代理付款行应将银行本票凭证连同拒绝受理通知书或退票理由书一并退交持票人。
  拒绝受理通知书和退票理由书均可作为拒绝付款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拒绝受理通知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银行本票号码;
  (二)出票银行名称;
  (三)出票日期;
  (四)收款人名称;
  (五)持票人名称;
  (六)银行本票金额;
  (七)拒绝受理理由;
  (八)拒绝受理日期;
  (九)代理付款行名称;
  (十)经办人及审批人签章;
  (十一)代理付款行签章。
  第二十四条 退票理由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银行本票号码;
  (二)出票银行名称;
  (三)出票日期;
  (四)收款人名称;
  (五)持票人名称;
  (六)银行本票金额;
  (七)退票理由;
  (八)退票日期;
  (九)代理付款行名称;
  (十)代理付款行代出票行出具退票理由书的字样;
  (十一)经办人及审批人签章;
  (十二)代理付款行签章。
  第二十五条 持票人提交的银行本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代理付款行应拒绝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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