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8〕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妥善解决东北三省粳稻"卖粮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将对关内销区省(除东北三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到东北三省采购新粳稻(含大米),运至本省(区、市)销售或充实地方储备,给予适当的运费补贴。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补贴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补贴办法》规定,落实好补贴政策,促进东北三省"卖粮难"问题尽快解决。
附件: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
二○○八年二月二十日
关于对关内销区采购东北粳稻(大米)入关运费补贴财务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农惠农政策,切实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妥善解决东北粳稻"卖粮难"问题,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印发妥善解决黑龙江省粳稻"卖粮难"问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08]28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对象的确定
(一)关内销区省(指除关外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三省外的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按《实施方案》规定委托或组织协调本地区粮食企业,到东北三省采购新粳稻(含大米,下同),运粮入关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销售或充实地方储备的,中央财政给予适当的运费补贴。
政策执行主体可以采取以下两种办法确定:一是按《实施方案》规定,由省级粮食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委托一家企业集中采购;二是省内不限企业数量,实行资质确认办法进行管理,但单个企业补贴期间从东北三省中单省外运粳稻数量必须累计超过5000吨(含5000吨)。少于5000吨的企业建议采取委托集中采购方式,具体由各省粮食局负责组织协调,并商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