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国资委党委组织部职责
(一)负责“博士服务团”成员的选派、资格审查和组织协调工作。
(二)加强联系沟通,及时了解“博士服务团”成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协调解决服务锻炼期间的有关重要问题。
(三)实地考察服务锻炼期间“博士服务团”成员的工作、生活和学习情况。
(四)协调、安排“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满后的考核工作。
(五)负责“博士服务团”成员挂职期满后延期、留任等相关工作。
(六)跟踪了解“博士服务团”成员回原单位后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派出企业职责
(一)把好选人关,切实保证选派人员的质量。严格按照选派条件选人,选派出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人才到西部地区服务锻炼,支持西部地区发展,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
(二)建立联系人制度,明确有关人员负责“博士服务团”成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及时了解掌握“博士服务团”成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四)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和优势,对“博士服务团”成员工作上给予大力支持,发挥派出人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五)“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当地组织部门对其进行考核,写出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六)妥善安排“博士服务团”成员服务锻炼期满回企业后的工作,对在服务锻炼期间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人员,可提拔使用。
第十五条 “博士服务团”成员职责
(一)按照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了解国情、服务地方、积累经验、增长才干”的要求,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将自己掌握的知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为促进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以及中央企业的改革发展作出应有贡献。在西部地区特别是艰苦环境里学习、锻炼,增长才干,努力成为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
(二)服从大局,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接收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谦虚谨慎、努力学习,高标准、严要求,树立“博士服务团”成员的良好形象,维护中央企业的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