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农机监理机构以及与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有关的社会团体、企事业法人单位和组织等,均有资格申请成为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自愿入会,按要求填报《会员单位备案表》。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机构性质、法人代表、总人数、邮政编码、值班电话、传真、单位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年龄、技术职称、职务、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会籍管理单位登记、批准、存档均可成为会员单位。
与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有关的社会团体、企事业法人单位和组织等申请入会,均由分会秘书处负责登记、批准、存档。
第七条 分会会员单位的会籍等实行分级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会员单位及与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有关的社会团体,企业法人单位和组织的会籍等由分会秘书处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内的会员单位的会籍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会员单位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会员单位应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行政辖区会员单位及其人员数量上报分会秘书处。
第八条 会员单位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考察、培训等有关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分会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服务;
四、可请求本分会优先协助举办培训班、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五、对本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会员单位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分会工作规程,执行本分会决议;
二、维护本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分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 努力撰写学术论文,热心参加学术活动;
五、积极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会员单位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会员单位退会时,应书面通知会籍管理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本分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会议,会员代表由分会会员单位的代表组成。会员代表会议每届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