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主任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举办学术活动和表彰鼓励活动;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和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会议须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会员单位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分会委员会是会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分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会议负责。
第十五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会议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四、制定分会活动计划;
五、审议监督分会活动经费收支情况;
六、向会员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七、举办学术活动和表彰鼓励活动;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决定副秘书长、工作人员;
十、领导开展各项工作,决定其他重大事务。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兵团、黑龙江垦区农机监理机构,部有关单位、媒体和院校等会员单位推荐的代表组成。
特殊情况需要新增加委员会委员单位,须经委员会会议讨论上报主任委员会审核批准。
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主要由上届委员会委员单位同意推荐,填写委员登记表并盖章,由分会登记、批准、备案;委员会委员通过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报学会理事会审批颁发聘书。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如有人选变动,由接替工作人员自动转任委员。新变更委员需要重新填写委员会委员登记表,报分会登记、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采取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