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会为委员会的领导机构,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具有一定代表性,由委员会委员单位和上届主任委员推荐提名,通过委员会委员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并报学会理事会审批颁发聘书。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会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款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分会秘书处是主任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工作人员(聘任)若干组成。
第二十四条 正、副秘书长人选1~4人,由正、副主任委员与委员协商提名,通过主任委员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并报学会理事会审批颁发聘书。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职权:
一、主持分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监督、落实各项工作计划;
三、决定分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前2个月,将经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换届方案报中国农业机械学会,经批复后方可换届。方案内容包括换届会议时间、地点、届次,新一任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建议名单,秘书处挂靠单位及分会加盖印章的意见或会议纪要。
换届工作完成后15日内,将换届结果报中国农业机械学会。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工作规程于2007年11月19日第六届委员会会员代表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规程》解释权属于分会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规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报中国农业机械学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