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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专家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同时颁发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负责人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林业质检机构需要变更检验检测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需要延续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有效期的,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 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依法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授权标识。

  第十五条 林业质检机构对在检验检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泄密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林业质检机构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结果。

  第十六条 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其他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国家林业局”、“中国(或全国)林业”等易与林业质检机构相混淆的字样。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对林业质检机构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国家林业局要求的有关材料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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