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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6日 财建[2007]8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也有利于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还有利于解决城乡就业和民生问题。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管好和用好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附件: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加经济发展活力,繁荣地方经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了规范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坚持“因素分配、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因素分配。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对关系民生和环保的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对骨干、优势特色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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