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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3.采取上述奖励措施后,年度内专项资金如有余额,中央财政将再按2007年的因素法分配到补助范围内各省(区、市、兵团)。
  第十二条 已享受在建管网每公里奖励10万元的项目,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后每公里再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建设等部门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对规划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合理排序:
  1.优先考虑重点流域区域内污水处理能力大的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2.重点考虑水源地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3.兼顾废水排放量大的人口集聚地城镇的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4.规划内其他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下达和使用

  第十四条 中央财政将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拨专项资金。
  2007年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建设等部门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实施项目,并及时将资金按规定拨付到市、县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两个月内将具体实施项目清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全部用于规划内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地方财政、建设等部门应加强配套管网建设管理工作,积极筹措配套建设资金。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十八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将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将会同建设部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污水配套管网建设情况、建成管网运行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等进行不定期或重点监督检查;财政部授权驻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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