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航员适任证书申请;
(二)引航员服务簿;
(三)最近12个月内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五)引航员适任考试、评估成绩单。
第二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于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引领范围的引航员适任证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签发引航员适任证书,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适任证书编号;
(二)持证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持证人签名;
(三)适用范围:类别、等级、引领范围;
(四)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五)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条 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第二十三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在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之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满足下列条件,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一)完成规定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
(二)具有良好的安全记录。
对于不满足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条件的,通过了发证机关按照本办法附件一《引航员适任考试科目、评估项目表》规定的抽查科目和项目的考试和评估的,也可以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
第二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收到引航员适任证书再有效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换发相应的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二十五条 引航员服务簿、适任证书损坏的,可以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换发证书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换发引航员服务簿、适任证书申请;
(二)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三)被损坏的引航员服务簿、适任证书。
第二十六条 引航员服务簿、适任证书遗失的,可以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补发证书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补发引航员服务簿、适任证书申请;
(二)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刊登的引航员服务簿、适任证书遗失公告;
(三)近期直边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第二十七条 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辖区港口、航道、通航环境等情况,确定引航员晋升等级、引领范围变更和保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有效所需的最低引领船舶艘次或者里程,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第四章 引航员培训、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八条 申请引航员适任证书,应当完成引航员适任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