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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1月7日 财建[2007]6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央财政设立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补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扶持民族特需商品生产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中央财政设立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补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三条 补助资金的安排遵循科学合理、公正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突出重点,确保实效。

第二章 补助资金支持对象及支持范围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信誉及财务状况良好,运营规范。
  (五)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第五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扶持边销茶、民族特需生产工具、民族工艺美术品、民族文化体育用品、民族成药等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发展生产支出。
  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人员经费等与发展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申请及预算下达

  第六条 财政部每年发布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当年补助资金支持重点以及项目申报有关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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