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少工委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5日 中青办联发〔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少工委,教育厅(教委):
为进一步加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以下简称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学习宣传力度,继续深化“未成年人保护行动”,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宣传教育,依法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教育部决定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
未成年人保护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和教育部门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通过形式多样、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氛围。
二、主要内容
各级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教育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
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内容,开展富有成效的工作,确保学习宣传贯彻取得实效。
1.拓展宣传渠道和载体。一方面,积极创新宣传的方式方法,利用报纸、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各种媒介,向全社会广泛宣传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通过组织主题班队会、文艺演出、社区宣传等未成年人易于接受、内容鲜活、形式新颖、吸引力强的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的法制意识、权益意识和自护能力。
2.推动地方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积极推动地方性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使之与修订后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相配套;向与未成年人有密切联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宣传,推动他们在各自工作中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要着重围绕贯彻落实
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相关政策,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必要的公共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