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听取有关单位的报告:
1、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2、项目设计工作报告;
3、项目监理工作报告;
4、项目承建工作报告;
5、项目试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五)验收委员会委员和被验收单位代表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第二十一条 竣工验收的成果是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自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负责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逐级上报竣工财务决算。上级部门暂未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资产移交和接收单位可先按上报的竣工财务决算数据暂估入账,待财务决算批复后再做资产价值调整。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建设管理等工作报告内容与格式见附件2~5。
第四章 验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设计、监理、承建、设备供应等单位做好配合验收的工作;按照验收委员会意见,认真组织完成整改工作及项目移交工作。
第二十六条 资料提供单位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专业(专项)验收主持单位对专业(专项)验收结论负责。
第二十八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对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直属单位包括部直属事业单位、流域机构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用于部直属单位办公、行业管理、科研教育、水文、水政监察、水资源监测、防汛通信、电子政务、能力建设等投资建设的生产、管理、科研教育所需的征地、办公及业务用房、配套设施、交通工具以及电子设备、仪器设备、软件系统的采购、制造、安装等项目。
第三十条 水文设施工程的验收按照《水文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水文计[2004]197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的其他有关要求,参照有关验收规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1:
设备资产购置验收办法
为加强设备、资产购置验收的科学管理,进一步规范验收程序,明确职责,特制订本办法。
一、设备购置验收前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