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条件:
(1)当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警告单要求如期进行整改,或该机构报表工作中存在其他相关涉嫌违法行为时,监管人员初步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并依照相关法规要求完成立案审批。
(2)对已立案的涉嫌违法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已按法规要求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
(3)根据调查(检查)结果,监督检查部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已按法规要求报负责人批准。
(4)《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及相关法规中关于《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的其他要求。
2.格式内容:
处罚单参照《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的格式内容,遵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等相关规定。
3.使用方式:
处罚单的传递发送等使用方式要遵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等相关规定。
4.执行要求:
(1)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规定配合银监会工作人员调查(检查)。
(2)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处罚单(《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存在异议,可按法律要求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提出听证要求,银监会相关部门要按要求及时进行处理。
(3)银监会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检查)时,要遵照《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等相关规定。
(4)监管部门要按《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等相关规定,与法律部门相互配合,确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或决定不予以行政处罚。
二、银监会各部门及各级派出机构要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不断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管理,提高数据质量
(一)加强组织,切实贯彻“四单”制度
银监会各部门及各级派出机构要结合实际,突出主监管员在数据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强化部门岗位间的协调合作,加强上下联动,围绕“四单”制度,制订与本部门或本机构监管分工和数据管理职责要求相适应的具体组织、实施、报告、监督以及后期档案管理等制度,不断规范和强化数据质量监督管理。
(二)严格执行“四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