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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按照原迁人口(实际安置的农村移民)核定,每年核定登记一次。

  第七条 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等相关文件,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

  第八条 每年1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大中型水库应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报送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报送材料包括审批(核准)文件、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实际搬迁安置人数、人口核定登记情况等。

  第九条 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收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材料40个工作日内核定出上一年度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数,并将核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汇总表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水利部。财政部,根据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核定的后期扶持人数,按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核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核定登记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 各地人口核定登记要建档立卡,建立统一的登记表。搬迁人口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人口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民族构成、所属水库名称、征地时间等。

  第十二条 各地人口核定登记前,要将水库移民安置情况、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移民户核定登记表要经移民户主签章认可,移民村组核定登记表要经所在村组签章认可。

  第十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结果在上报前须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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