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解聘:
(一)任期内因职务变动而不宜担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
(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工作纪律;
(三)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
(四)不适合担任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职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认定规则;
(二)草拟与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听证有关的规定、细则;
(三)审理稽查部门移交的案件;
(四)依照法定程序主持听证;
(五)拟订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意见;
(六)必要时对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函;
(七)监督、检查、指导证监会系统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十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定行政处罚案件的主审委员、合议委员;
(二)决定委员的回避事项;
(三)决定案件是否由调查部门补充说明或者退回;
(四)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的日常管理;
(五)负责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可指定副主任委员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是:
(一)依法审理案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理意见提出审理意见;
(二)公正主持和参加案件合议会、听证会;
(三)及时完成案件审理;
(四)指导办公室相关人员进行工作。
第十二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可以通过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案件审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设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办公室主任1人,办公室副主任若干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可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