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复合主剂是指含有较高浓度表面活性剂的浓缩洗涤剂。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
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在审查机构的配合下对企业进行实施细则宣贯;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3 生产许可程序
3.1 申请和受理
3.1.1 申请生产餐具洗涤剂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1.1.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的产品;
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
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机构、审查中心各存一份):
3.1.2.1《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3.1.2.2 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3.1.2.4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
3.1.2.5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
3.1.2.6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
3.1.2.7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用于产品最小包装);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性能、用途、主要有效成分、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必要时注明安全警告)、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初次申请除外)、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批号和限用日期)、生产者名称、地址及邮政编码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机洗产品必须标明“适用于机洗”等字样);
3.1.2.8 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1.2.9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3.1.3 申请受理
3.1.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