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试生产
3.2.1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
3.2.2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3.2.3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
3.3 实地核查
3.3.1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审查组,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和《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前,提前5日通知企业。审查组一般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可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
3.3.2 审查组应当按照《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4.3)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以及《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项改进表》,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上签字认可。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3.3.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后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向企业说明:该企业被准予生产许可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名称、产品品种等证书明细的内容);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发出《企业实地核查结果通知书》,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3.3.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3.3.5 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3.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审查工作终止,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4 产品抽样与检验
3.4.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应当根据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见4.4.1)抽、封样品,填写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抽样单》(见4.4.1)一式四份,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3.4.2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企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机构和审查中心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3.4.3 对于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封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封样品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3.4.4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 审定与发证
3.5.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等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5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申报材料寄(送)审查机构。
3.5.2 审查机构根据每家企业所有上报材料的复核结果填写《审查意见书》。
3.5.3 审查机构将同批企业材料汇总复核的结果填写《审查报告书》。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将企业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报告》、《检验报告》、《审查意见书》、《审查报告书》原件各一份报送审查中心。
3.5.4 审查机构应当将企业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检验报告》等原始材料存档备查,保存期限为3年。
3.5.5 审查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完成对上报材料的审查,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批。
3.5.6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不包括产品检验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生产的,应当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正、副本;不准予生产的,应当自作出不准予生产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5.7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以公告、网络(http://www.aqsiq.gov.cn)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