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专家的职责:
(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排,参加并承担专家委员会的具体工作任务,对可能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进行调查,必要时提供调查、认定结果的书面证明;
(二)当儿童玩具需要通过检验和实验判断缺陷时,提出检验和实验意见、建议;
(三)对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进行风险等级的评估工作;
(四)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协助开展有关儿童玩具召回工作的咨询和相关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专家库的专家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选用,由专家所在单位或部门按照专家条件和有关要求报名,经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家的资格审核。
通过审核的专家,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聘书。专家库的日常管理由管理中心和推荐专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十五条 专家或专家委员会成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守职业道德;
(二)保守工作秘密,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将开展的缺陷调查工作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公布;
(三)按照工作计划和要求,认真履行职责;
(四)不得将在缺陷调查与认定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及相关资料,透露给任何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六条 与被调查方有利益或利害关系,可能对调查结果公正性产生影响的,不能作为专家或专家委员会成员参与调查。
第二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应当对被调查的产品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对缺陷调查的结论、风险评估的结果负责。
第六章 检测机构与实验室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组织遴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与实验室;管理中心协助国家质检总局根据检验能力和检验范围进行检验机构与实验室的遴选,负责编制和更新儿童玩具缺陷检验或实验机构名录;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检验机构与实验室。
第二十九条 被推荐的检验机构或实验室,应填报《承担儿童玩具缺陷检验或实验申请书》。
管理中心在收到申请书后,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获准机构将列入《儿童玩具缺陷检验或实验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第三十条 需要实施委托检测与实验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优先从《名录》中选取适合的检验或实验机构,向其提出委托检验与实验要求,签署有关协议。
《名录》中的检验机构与实验室不能满足检验与实验要求的,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也可委托《名录》之外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与实验室进行检验与实验。
第三十一条 受委托机构应按照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进行缺陷检验与实验,并出具公正、客观、准确地检验或实验报告(一式3份)。
第三十二条 检测结果、实验报告等资料应妥善保存并存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涉及的儿童玩具生产者基本信息备案表;儿童玩具产品质量问题备案表;儿童玩具缺陷调查通知书;儿童玩具缺陷调查确认书;生产者主动召回报告;主动召回总结;责令召回通知;责令召回公告;责令召回阶段总结;责令召回总结等表格见附件。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儿童玩具生产者基本信息备案表
2. 儿童玩具产品质量问题备案表
3. 儿童年玩具缺陷调查通知书
4.儿童玩具缺陷确认书
5.生产者主动召回报告
6.主动召回总结
7.责令召回通知书
8.责令召回公告
9.责令召回阶段总结
10.责令召回总结
附件1:
儿童玩具生产者基本信息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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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 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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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 址 │ │邮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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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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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 │ │注册资金(万元) │ │
├──────┼────────────────┼──────┬───┴──────────┤
│注册类型 │合资 独资 股份 国有 集体 个体 │主产品商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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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职务 │ │联系电话: │
├──────┼───────┴───┴─────────┤手机: │
│传 真 │ │ │
├──────┼────────────────┬────┼────────────────┤
│网 址 │ │Emai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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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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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签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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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日期: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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