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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1、《创投企业基本情况表》;
  2、《创投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
  3、《创投企业资本资产情况表》;
  4、《创投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
  5、《创投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
  6、《创投企业投资收益与应纳税所得抵扣情况表》;
  7、《被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表》;
  8、《创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汇总表》。
  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所提交的上述文件涉及商业机密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为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保守机密。
  为避免漏检和重复检查,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代理其他备案创业投资企业资产的,以委托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作为年检对象并以委托方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名义提交上述文件。
  四、在创业投资企业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工作中,同级财税部门需要备案管理部门配合的,备案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备案管理部门在配合同级财税部门审核公布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后,应将享受税收优惠的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向我委报备。
  五、在完成年度检查和配合财税部门做好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抵扣额核定工作后,各级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汇总相关情况,在6月末以前编撰本地区创业投资发展年度报告报我委并抄送同级财税部门。
  地区创业投资发展年度报告应全面总结备案管理部门已开展的相关工作,汇总本地区备案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经财税部门核定的应纳税所得抵扣情况和典型创业投资案例,并提出本地区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思路。
  六、在每年的7月和8月,我委将邀请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通过抽查方式,对省级(含副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的年度检查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进行检查。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表:一、《创投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二、《创投企业或其管理顾问机构高管人员情况表》(略)
  三、《创投企业资本资产情况表》(略)
  四、《创投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情况表》(略)
  五、《创投企业投资退出情况表》(略)
  六、《创投企业投资收益与应纳税所得抵扣情况表》(略)
  七、《被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表》(略)
  八、《创投企业经济社会贡献情况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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