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每月5日前统计并上报下列报表:
(一)《本级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二)《分地区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三)《本级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四)《分地区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五)《分地区审核检查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
第七条 地市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按月查询下列统计报表,分析本地审核检查工作进度和质量情况:
(一)《本级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二)《分地区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三)《本级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四)《分地区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五)《分地区审核检查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
第八条 区县税务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管理岗,负责以下工作:
(一)将核查子系统无法自动分发的异常专用发票信息分捡到指定的税务机关管理部门;
(二)按月查询下列统计报表,对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的审核检查工作进行监控和督促:
1.《本级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2.《分地区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3.《本级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4.《分地区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
5.《分地区审核检查税务处理情况统计表》。
第九条 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设置审核检查岗和审核检查综合岗。
(一)审核检查岗负责以下工作:
1.收到核查任务后,打印《审核检查工作底稿》(见附件1);
2.对异常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填写《审核检查工作底稿》,根据审核检查情况提出核查处理意见;
3.将《审核检查工作底稿》提交部门领导和区县主管局长审批;
4.经区县主管局长审批,将审核检查结果、税务处理意见及接收异地核查的回复信息录入核查子系统,对需异地核查的在核查子系统中发起委托异地核查;
5.将审核检查结果、回复异地核查信息、委托异地核查函及税务处理结果提交审核检查综合岗进行复核;
6.审核检查资料整理归档。
(二)审核检查综合岗负责以下工作:
1.将审核检查任务分派到审核检查岗;
2.对审核检查岗录入的审核检查结果、税务处理结果、委托异地核查信息、回复异地核查信息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