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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4月20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2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12月11日 财建[2007]873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实现“十一五”期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20%左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约束性指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央财政设立奖励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给予奖励(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淘汰落后产能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中央财政根据淘汰落后产能规模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地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地区为淘汰任务重、财力相对薄弱的地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行业为《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的电力、炼铁、炼钢、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水泥、玻璃、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3个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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