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产品规格型号依据GB/T17263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19044的现行有效版本中能效等级判断方法的要求和检验报告确定。
4.4 初始光效应依据GB19044、GB/T17263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验报告确定。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检产品的初始光效应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标注的初始光效值。
4.5 依据国家标准为GB19044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印制或粘贴在自镇流荧光灯最小外包装上的明显部位。
5.3 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的标识应采用8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只自镇流荧光灯均应印制或粘贴标识。
5.5 印制或粘贴在自镇流荧光灯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6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可以黑白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的产品应当按不同品牌、不同规格型号逐一备案。
6.2 灯管的管径、形状、数量相同的产品作为一个系列,每个系列按色调和标称功率划分备案单元如下表,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一个规格型号的检验报告,其它规格产品可不提交检验报告。
附表(略)。
6.3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自镇流荧光灯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4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5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6.3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3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6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6.7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