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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等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套机组均应粘贴标识。
  5.5 标识应粘贴在机组正面明显部位。
  5.6 粘贴在机组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5.7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可以黑白印刷标识,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品牌、型号逐一备案。
  6.2 风冷或蒸发冷却式机组型号不同但压缩机的形式、规格、数量一致、换热器、换热管、翅片的形式及换热面积一致、风机的风量、全压一致、性能系数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作为一个备案单元;水冷机组型号不同但压缩机的形式、规格、数量一致、换热器、换热管的形式及换热面积一致、性能系数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作为一个备案单元。相同备案单元的产品填写一份备案表,提交一个规格型号的检验报告,其它规格产品可不提交检验报告。
  6.3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3),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gov.cn)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6.4 产品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向授权机构重新备案。
  6.5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6.3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6.3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6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6.7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对于通过备案核验的企业,授权机构应在“中国能效标识网”上公告其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定期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7.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7.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7.4 授权机构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电话:(010)58811738。

  附件1: 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与规格(略)
  附件2: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检验报告 (略)
  附件3:冷水机组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 (略)

  编号:CEL--009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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