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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年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等

  1.2 本规则适用于热负荷不大于70kW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含冷凝式热水器,以下简称燃气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以下简称燃气采暖炉)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本规则不适用于燃气容积式热水器。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最小为80毫米,宽度最小为54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ENERGY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额定热负荷
  (5)热效率:
a.燃气热水器:额定热负荷热效率
b.燃气采暖炉(单供暖型):额定热负荷热效率
c.燃气采暖炉(两用型):额定热负荷热水热效率和额定热负荷供暖热效率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最小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额定热负荷热效率、额定热负荷热水效率和额定热负荷供暖热效率的试验条件和测试方法依据GB20665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检验报告的格式见附件2-《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能源效率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3.3 对产品的检测,生产者或进口商可利用自身的检测能力,也可以委托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利用自身检测能力确定能源效率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管理规范等内容。
  授权机构应对检测实验室提交的检测能力的相关材料进行核验。

4 标识信息的确定

  4.1 生产者是指对产品负有法律责任的产品品牌所有者或使用者。
  4.2 产品规格型号依据GB6932和CJ/T228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4.3 能源效率等级应依据GB20665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验报告确定。
  4.4 热效率应依据GB20665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验报告确定,能效标识标注的热效率应不超出相应能效等级的取值范围。被检产品的热效率应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标注的热效率值。
  4.5 能源效率标识依据国家标准为GB20665的现行有效版本。

5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5.2 标识应采用8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5.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
  5.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上均应粘贴标识。
  5.5 标识应粘贴在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正面面板的明显位置。
  5.6 粘贴在燃气热水器/燃气采暖炉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标识规格可在本规则第2.1条规定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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