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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

文化部令
(第44号)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二○○八年一月九日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文化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文化部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 文化部政策法规司是文化部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处理,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对《行政复议法》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依照《行政复议法》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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