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令
(第44号)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二○○八年一月九日
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文化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化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文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文化部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条 文化部政策法规司是文化部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行政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组织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处理,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对
《行政复议法》第
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依照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转送有关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