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办理
《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八)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九)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十)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十一)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提出改进建议;
(十二)定期组织对文化系统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素质;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文化部有关司局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内容,指定专人,参与办理涉及本司局业务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 文化部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和涉及行政复议事项的司局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履行职责。
第七条 文化部设立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制作启用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提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照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文化部办公厅统一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办公厅签收后应于当日转交政策法规司。
文化部其他司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应于当日经办公厅签收后转交政策法规司。
第十条 政策法规司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
《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
《行政复议法》和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但不属于文化部受理范围的,政策法规司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