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文件附件3、附件4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1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1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的基础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以下统一称申报表),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附件式样自行印制(附件1中的附4《卷烟销售明细表》电子表样请自税务总局FTP服务器"/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下载)。
二、申报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就推广使用申报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申报表自2008年4月份办理税款所属期为3月份的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启用。原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于2008年6月30日起停止使用。各地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3.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4.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1
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项目│ 适用税率 │ 销售数量 │ 销售额 │ 应纳税额 │
│ ├──┬──┤ │ │ │
│应税 │定额│比例│ │ │ │
│消费品名称 │税率│税率│ │ │ │
├────────┼──┼──┼────────┼────────┼──────────┤
│ 卷烟 │30元│45% │ │ │ │
│ │/万 │ │ │ │ │
│ │ 支 │ │ │ │ │
├────────┼──┼──┼────────┼────────┼──────────┤
│ 卷烟 │30元│30% │ │ │ │
│ │/万 │ │ │ │ │
│ │ 支 │ │ │ │ │
├────────┼──┼──┼────────┼────────┼──────────┤
│ 雪茄烟 │-- │25% │ │ │ │
├────────┼──┼──┼────────┼────────┼──────────┤
│ 烟丝 │-- │30%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声明 │
├───────────────────────┤ │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
├───────────────────────┤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本期减(免)税额: │ 。 │
│ │ │
├───────────────────────┤ 经办人(签章): │
│期初未缴税额: │ 财务负责人(签章): │
│ │ 联系电话: │
├───────────────────────┼───────────────────┤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 │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
├───────────────────────┤授权声明 │
│本期预缴税额: │ │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
│本期应补(退)税额: │ (地址) │
├───────────────────────┤ 为 │
│期末未缴税额: │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
│ │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
│ │授权人签章: │
└───────────────────────┴───────────────────┘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受理人(签章):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受理税务机关(章):
填表说明
一、本表仅限烟类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本表“销售数量”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数量。
三、本表“销售额”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法规、规章规定的当期应申报缴纳消费税的烟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不含出口免税)收入。
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1号)的规定,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一)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雪茄烟、烟丝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五、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额” 按本表附件一的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金额填写。
六、本表“本期减(免)税额”不含出口退(免)税额。
七、本表“期初未缴税额”填写本期期初累计应缴未缴的消费税额,多缴为负数。其数值等于上期“期末未缴税额”。
八、本表“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前期消费税额。
九、本表“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申报前已预先缴纳入库的本期消费税额。
十、本表“本期应补(退)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合计栏金额)-本期准予扣除税额-本期减(免)税额-本期预缴税额
十一、本表“期末未缴税额” 计算公式如下,多缴为负数:
期末未缴税额=期初未缴税额+本期应补(退)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十二、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1
本期准予扣除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一、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计算
|
1. 期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
2. 当期收回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
3. 期末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
4.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
二、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计算
|
1.期初库存外购烟丝买价:
|
2.当期购进烟丝买价:
|
3.期末库存外购烟丝买价:
|
4.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
|
三、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
|
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填报。
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当期收回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期末库存委托加工烟丝已纳税款
三、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的规定,本表“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烟丝已纳税款=(期初库存外购烟丝买价+当期购进烟丝买价-期末库存外购烟丝买价)×外购烟丝适用税率(30%)
四、本表“本期准予扣除税款合计”为本期外购及委托加工收回烟丝后连续生产卷烟准予扣除烟丝已纳税款的合计数,应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对应项目一致。
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2
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应税消费品
名称
项目
| 卷烟
| 卷烟
| 雪茄烟
| 烟丝
| 合计
|
适用税率
| 定额税率
| 30元/万支
| 30元/万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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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税率
| 45%
| 30%
| 25%
| 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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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加工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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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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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产品
销售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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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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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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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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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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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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