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一、本表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烟类应税消费品受托加工方填报。
二、本表“受托加工数量”的计量单位为卷烟为万支,雪茄烟为支,烟丝为千克。
三、本表“同类产品销售价格”为受托方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本表“本期代收代缴税款” 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受托方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二)当受托方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时,
本期代收代缴税款=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受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五、本表为A4竖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3
卷烟销售明细表
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万支、元、元/条(200支)
卷烟牌号
| 烟支包装规格
| 产量
| 销量
| 消费税计税价格
| 销售额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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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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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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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年报,作为《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报资料,由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填写,次年1月份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同时报送本表的EXCEL格式电子文件。
二、本表“消费税计税价格”为计算缴纳消费税的卷烟价格。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卷烟,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填写实际销售价格;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同时,在备注栏中填写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文号。未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的,以及出口、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卷烟,填写实际销售价格。在同一所属期内该栏数值发生变化的,应分行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标注变动日期。
三、已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但已停产卷烟、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交易价格变动牌号卷烟、出口卷烟、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卷烟分别在备注栏中注明“停产”、“新牌号”、“价格变动”、“出口”、“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字样。新牌号新规格卷烟需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投放市场的月份。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销售卷烟需同时注明受托加工方企业名称。
四、本表“销售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销售额=销量×消费税计税价格
五、本表为A4横式,所有数字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一式二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
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应税
消费品名称
| 适用税率
| 销售数量
| 销售额
| 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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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税率
| 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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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白酒
| 0.5元/斤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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薯类白酒
| 0.5元/斤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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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
| 250元/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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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
| 220元/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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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酒
| 240元/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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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酒
| --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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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精
|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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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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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明
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填报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经办人(签章):
财务负责人(签章):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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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准予抵减税额:
|
本期减(免)税额:
|
期初未缴税额:
|
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
|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
授权声明
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
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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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预缴税额:
|
本期应补(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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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未缴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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