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知
(2007年11月19日 法发[200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将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统一正确适用
《决定》,现就学习和贯彻
《决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修改
民事诉讼法的重要意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当中的基本法律,是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
《决定》的颁布实施,是我国诉讼法制建设中的大事,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执行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更加充分的法律依据,必将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产生重大影响,给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推动人民法院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认真学习领会
《决定》的立法精神
为了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执行难”等问题,
《决定》着重从细化民事再审事由、完善民事再审程序、强化人民法院执行措施、规范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执行行为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精心组织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认真学习
《决定》,准确把握立法精神,深刻理解每一条款的含义,学深学透,尽快掌握修改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将会同国家法官学院举办专题培训班,对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和执行业务骨干进行培训。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大力加强法官培训工作。通过学习和培训,使各级人民法院了解法律修订的原因和目的,准确理解和掌握立法原意,联系实际,把握司法尺度,提高审判业务能力,为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决定》打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