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试点产品及业务模式
(一)产品特点
小额保险试点产品,应是满足以下条件的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一是保险金额在10000元至50000元之间;二是价格低廉;三是保险期间在1到5年之间;四是条款简单明了,除外责任尽量少;五是核保理赔手续简便;六是主要针对低收入群体销售。在首批试点过程中,应着力推广多种形式的意外伤害保险,兼顾适量的定期寿险,择机推出可承保多个生命的联生保险,为农村单一家庭提供整体保障,解决低收入群体突出关心的意外风险和死亡风险。
(二)业务模式
1、对于居住地集中,或同属某个组织的客户,可采用团体方式承保。如果以个险方式承保,保险公司可以只向客户提供简单的保险凭证。凭证上包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种类和保险名称、保险金额、保险期间、每期保费、交费期限、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承保人地址和客户服务热线等必要信息。同时,将保险条款公开备置于保险公司营业场所、客户集中居住地或客户所属组织等地,方便客户随时查询。
2、借助与低收入人群有日常经济往来的小额金融机构、农产品零售商等,使小额保险产品的销售附加在已经存在的交易上,从而降低管理成本和一些费用支出。
3、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探索将保险售后服务与保险公司合作机构的业务流程有效整合,使合作机构承担一定的管理工作,简化索赔程序,加快赔付进度。
4、在有条件的试点地区,试点保险公司可探索通过各种公益组织机构、个人,或者农民所属团体机构,为农民购买小额保险提供保费资助,培育农民保险意识,迅速扩大小额保险覆盖面。
五、鼓励支持政策
(一)放宽销售渠道和销售资格
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包括妇联、村委会、合作社、供销社、村卫生所、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或代办机构等团体或机构的工作人员销售小额保险(以下简称“小额保险代理人”)。保险公司应对小额保险代理人提供累计不少于30小时的专业培训,并由保监局授予小额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培训内容包括保险基本知识、相关监管规定、小额保险销售、服务和索赔处理等。小额保险代理人销售小额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产品时,需根据保监会相关规定取得必要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