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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5、组团社转团的,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按《海峡两岸关于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协议》、《海峡两岸旅游合作规范》等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 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出发与结束日期
  出发日期      ,结束日期     ;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计划书》。
  第十九条 旅游费用与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       元(其中签注费用¥       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条 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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