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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08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印发2008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08]17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8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
  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今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抓紧腾仓并库和仓库维修,确保新粮收购仓容。各省(区、市)有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本地早籼稻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2008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附件:
2008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部 国家粮食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执行本预案的早籼稻主产区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5省(自治区)。
  其他早籼稻产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第三条 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77元,以2008年生产的国标三等早籼稻为标准品,具体质量标准为:杂质1%以内,水分13.5%以内,出糙率75-77%(含75%,不含77%),整精米率不低于44%。执行最低收购价的早籼稻为2008年生产的等内品。相邻等级之间等级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最低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收储库点的到库收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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