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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第十三条 民航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民航行政机关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六条 民航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民航行政机关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民航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由受理申请的民航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使用目的;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九条 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制,指定接受部门,明确办理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民航行政机关可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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