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可直接由邀标人组织,程序比照公开招标但可适当简化。投标人的资格准入条件及投标候选人需由邀标单位负责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八)开标会由委托的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主持,监察局负责监督开标、评标工作。各投标人的投标书和招标的工程标底,应当经监察局核实密封完整后,才能启封、宣读;
(九)评标委员会依据制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人进行打分排序,推荐前1-3名为中标候选人,并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第九条 项目招标工作组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如对评标结果有争议或异议,由有关负责人召集会议,集体研究并报有关部门和上级领导确定。
第十条 中标人产生后,由招标人依据投标报价、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承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报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损害发包方利益的其他协议。
第十一条 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一) 部机关的项目,凡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可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部招投标管理部门和监察局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部直属事业单位及代管单位组织的项目,凡违反本办法情节较轻的,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和监察局可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部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及第六条规定的投资金额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的程序可以简化,但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市场运行机制,进行工程发包和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部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代管单位组织实施的使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部直管民间组织及民政部代管单位所属机构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