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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4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2日)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7〕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自2005年11月1日国务院公布实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来,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不断加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力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是,随着管理、缉查、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强,境内外贩毒分子除了继续设法套购、骗购冰毒的原料麻黄碱外,又开始大量贩卖、走私麻黄碱苯海拉明片、茶碱麻黄碱片等含有麻黄碱的复方制剂,从中提取麻黄碱后再制造冰毒,并走私贩运到我国境内,对我国造成严重的公共卫生和社会危害。为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开展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检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决定于2007年12月10日至2008年4月30日在全国范围开展一次针对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摸清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堵塞管理漏洞,进一步规范麻黄碱的生产、经营、使用秩序;加大对麻黄碱的审批、购买、运输、使用的审核工作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严厉打击走私和非法买卖麻黄碱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麻黄碱的管理机制和管控手段,加强企业自律,全面提高麻黄碱的管理水平。
  二、严格控制麻黄碱原料药的购用审批
  为遏制麻黄碱苯海拉明片、茶碱麻黄碱片流弊的严重势头,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要暂停麻黄碱苯海拉明片、茶碱麻黄碱片生产所需的麻黄碱原料药的购用审批。对上述2个品种以外的其他麻黄碱复方制剂所需原料药进行购用审批时,年审批量要控制在本年度前三年购用量平均值以下。对已有二年以上未生产麻黄碱复方制剂的企业再次生产时,应当签订麻黄碱复方制剂购销合同,并报请当地市级(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当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接到核查请求后,必须在2日内?对购买方和采购人员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由当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禁毒的负责人签字并通知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企业,麻黄碱复方制剂生产企业再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购买麻黄碱原料药申请,如未经过当地公安机关核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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