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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碱管理的通知[失效]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机关应建立异常情况通报制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麻黄碱审批和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和异常情况时,应当组织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协助调查,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对涉嫌流入非法渠道的案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立案调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从-预防毒品犯罪、维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麻黄碱的监管工作。
  附件: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检查方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检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禁毒人民战争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禁毒人民战争向纵深发展,继续开展禁毒严管战役,进一步规范麻黄碱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公安部决定于2007年12月10日至2008年4月30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麻黄碱生产、经营、使用专项检查。
  一、检查的方式和范围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公安机关应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使用麻黄碱原料药的企业或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对尚未完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公安部联合组织开展的麻黄碱苯海拉明片生产经营专项检查中流向协查的,要抓紧完成,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
  二、检查的内容
  生产、经营、使用麻黄碱原料药的企业或单位应当认真开展自查,并将本单位2005年至2007年麻黄碱原料药生产、销售、使用和库存情况报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公安机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公安机关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联合组织开展对麻黄碱原料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检查。尤其是麻黄碱原料药生产企业所在地内蒙古、新疆、浙江、甘肃、青海、宁夏等省(区)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省级公安机关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要到本行政区域内每一家麻黄碱原料药生产企业进行核查,详细了解和掌握企业的麻黄碱原料药(包括麻黄碱衍生物)生产、经营和库存情况。麻黄碱原料药生产企业或车间已经被承包或租赁的,公安机关必须查清当事人的背景情况,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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