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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六、2007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具体说明2008年第三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包括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以及带强调事项段的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应当在本次季报全文及正文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进行披露。

  七、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应在季报正文3.1中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八、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度报告的“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部分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别承诺在前一次定期报告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做出充分披露的,无须再进行说明。有关股东提出稳定股价措施的,应在该部分披露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情况。

  九、上市公司应当按照附件的格式,在本次季度报告正文3.5中披露公司证券投资的相关情况。

  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交易日内,采用专人送达或者非专人报送(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电子文件上传”和传真)的方式,将下列文件报送本所: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和正文(各一份);

  (二)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财务会计报表(一份);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对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的决议;

  (五)监事会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的对公司200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审核意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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