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次季报披露申请表(可从本所网站下载)、拟披露的临时公告(若董事会决议仅含通过季报一项内容,监事会决议仅包含书面审核意见的,可免于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公告)及相关公告披露申请表(各一份);
(七)本次季报网上披露的电子文件;采用非专人报送方式的,电子文件可以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电子文件上传”的方式送达本所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list@sse.com.cn,并及时向本所确认(网上披露专用联系电话:021-68812036);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本次季报的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之前将前述文件报送本所,在本所办理完毕有关登记手续且当天交易收市后,公司方可与选定的指定报纸联系本次季报的刊登事宜。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研究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解释第2号》的规定对公司现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影响,如需要对相关会计政策、会计估计进行变更的,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变更事项。
上市公司如需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解释第2号》的规定,在本次季报披露时对前期已披露的2008年期初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及其金额做出变更或调整的,应当将此变更或调整作为单独议案与本次季度报告同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对变更或调整的具体项目及其金额进行说明。
除上述原因以外,上市公司在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报披露之前或与季报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二、上市公司未派专人报送本次季报的,应当在季报披露后及时将有关原件寄达本所。
十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在本次季报编制期间对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在季报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
十四、上市公司在编制和披露本次季报期间,应当密切关注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下的最新通知和其他有关文件。
十五、本所对上市公司披露的本次季报实行事后审核。公司应当在接到本所审核意见后,按要求及时对所涉内容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如有必要,应当在指定报刊和本所网站上刊登相关补充或者更正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