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可以从下列人员中聘请:
(一)工会公职律师、专兼职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等工会法律工作者。
(二)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法律工作者。
第三章 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工会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劳动争议案件;
(二)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案件;
(三)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四)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五)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工会法律援助的形式:
(一)普及法律知识;
(二)提供法律咨询;
(三)代写法律文书;
(四)参与协商、调解;
(五)仲裁、诉讼代理;
(六)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第十条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工会法律援助机构申请委托代理法律援助:
(一)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工会法律援助,且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二)未达到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但有证据证明本人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需要工会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第四章 申请和承办
第十一条 职工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申请工会法律援助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工会法律援助机构提出。
第十二条 职工申请工会法律援助机构代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等法律服务,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工作证或者有关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工会或者地方工会(含乡镇、街道、开发区等工会)出具的申请人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
(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四)工会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