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证券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及其他单位按照
《纲要》第四章的要求组织后续职业培训形成的培训信息,主要用于从业人员年检。
第三条 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负责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制定培训信息管理制度;
(二)建设和维护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三)审核培训组织单位报送的培训信息;
(四)对培训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
(五)对培训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
(六)处理虚假培训信息。
第四条 后续职业培训组织单位应当加强培训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培训信息管理规定;
(二)建立健全培训信息收集、报送和管理机制;
(三)按协会要求及时报送培训信息,确保培训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五条 培训信息应以电子文本的形式通过协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第六条 培训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为:
(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班名称、拟培训内容、学时数和培训时间等。
(二)培训班信息: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举办时间、学时数、培训班总人数和培训主要内容等。
(三)培训师资信息:包括师资姓名、所在单位、职务及联络方式等。
(四)培训学员信息:包括学员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身份证号等。
(五)工作信息:包括培训组织单位负责人、信息填报人及联系电话等。
(六)其它需要报送的事项。
第七条 培训信息由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主办单位报送。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单位合作举办培训的,应首先确定培训信息报送单位,不得重复报送。
第八条 培训组织单位应落实培训信息报送的具体承办人并报协会备案。
第九条 各培训组织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培训信息。超过报送时限的,将视为无效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