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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

  (四) 经批准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澳门、台湾独资企业的在职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可代表本企业参加本会,为单位会员;

  (五) 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业资质或者相关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人员(含本职级),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六) 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七) 知名会计专家、教授、学者以及在发展我国总会计师事业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专业人士,或在本会担任过理事、常务理事的,可申请为个人会员,或由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为名誉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

  (四)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诚实守信,品德高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常设执行机构审查通过;

  (三)香港、澳门、台湾独资企业的单位会员加入本会,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四)经批准为本会会员后,由协会的常设执行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诉求;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本会纪律,执行本会自律准则;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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