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经批准在内地设立的香港、澳门、台湾独资企业的在职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可代表本企业参加本会,为单位会员;
(五) 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或相关职业资质或者相关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人员(含本职级),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六) 取得财务、会计、审计、经济、金融、管理等专业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可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七) 知名会计专家、教授、学者以及在发展我国总会计师事业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专业人士,或在本会担任过理事、常务理事的,可申请为个人会员,或由秘书处提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为名誉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本会;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在本会业务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的单位或个人;
(四)参加本会的活动;
(五)诚实守信,品德高尚。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常设执行机构审查通过;
(三)香港、澳门、台湾独资企业的单位会员加入本会,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四)经批准为本会会员后,由协会的常设执行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诉求;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本会纪律,执行本会自律准则;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维护会员团结、行业职业信誉和本会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