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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要确保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稳定。我们培养这支队伍来之不易。培养一名合格的知识产权法官,相比其他法官要付出更大代价,其成长、成熟周期亦更长。他们不仅要具备其他法官所具备的政治、业务素质,还要求具有理工知识背景和较高的外语水平,这都使得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选拔更为困难。所以,无论是机构改革,还是法院内部人员交流,都要注意维护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相对稳定,不能削弱这支队伍。在工作安排、任务指标和业务考核方面,要充分考虑到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的特点,不能把知识产权审判当作一般的民事审判来对待,仅仅按案件数量作为工作成绩的考核标准。在安排法官培训、深造、出国学习交流方面,要适当向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进行倾斜,努力为知识产权审判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直接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同志,也要端正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态度,树立为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事业无私奉献的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要按照肖扬院长提出的“三个德化于”的要求,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

  (五)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随着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的发展,与高新技术发展和应用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以及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新修改的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即将实施,要充分注意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入世后,在适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有可能会遇到与trips协议冲突的问题。因此,特别需要加强司法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一些带有全局性的法律适用问题,将适时制定司法解释,以加强对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各高级法院也要针对本地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研究和指导,总结审判经验,掌握本地区审判工作的特点和主动权,及时向上级法院反映带有普遍性和前瞻性的问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有关司法解释提供典型案例、审判经验和调研信息等材料。

  在加强司法指导的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审判监督工作。各级法院都要从保护广大科技人员和创作人员创造和创新热情,保障科教兴国战略得以实施的政治高度来认识这个问题,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审判效率。

  四、当前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积极慎重采取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新修改的专利法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这是一项新的规定,对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重要意义。为正确适用该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申请人资格、案件管辖、适用条件、担保、因错误申请而导致的损害赔偿等问题,均作了详细规定。各级法院在具体执行时,一定要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凡符合条件的申请,要在48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立即执行,并及时通知被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通知驳回。对侵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在采取这一措施时,更应特别慎重。必须强调的是,在适用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时,要注意专利侵权行为与假冒、盗版等侵犯商标权、著作权行为表现形式上的区别。假冒、盗版的行为一般比较明显,易于辨别认定。而专利侵权行为常常不易判断,需要以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所使用的技术进行对比。同时在侵权情节与行为人主观方面也有区别。在审判实践上就很难一律在48小时内作出执行某项措施的裁定。为了严肃、准确地实行这一措施,对在48小时内不能决定立即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时,可在48小时内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在确定的时间接受询问,然后再作出裁定。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有关复议申请,应当认真及时审查,不得拖延。

  关于当事人起诉和法院依法受理立案时,以及在以后的诉讼中,人民法院能否适用临时性停止侵犯专利权等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问题,必须明确的是,过去有的同志认为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今后,对于当事人在起诉时和以后的诉讼期间申请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申请停止其他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行作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的裁定,并予以执行,以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无论采取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或者诉讼期间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同时进行证据保全,以防证据灭失或者被藏匿等以后难以取得。由于侵犯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案件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人民法院在对侵犯专利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案件进行证据保全时,要注意有熟悉知识产权审判业务的审判人员参加,以确保能把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保全下来,为案件的顺利审理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

  考虑到专利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对于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一律由对专利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并且由具有较丰富的专利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办理,以保障专利法该项制度得以准确地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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